• 张冬梅 律师
  • 执业年限:11年
    安徽-滁州-天长
    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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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吗?

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吗?
张冬梅
律师
项目案例 转载自:转载自民商法之家

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 行为。彩礼给付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 不论彩礼是婚前还是婚后给付,彩礼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2月订婚并写下彩礼 单,2015年8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8月19日张某将6万元彩礼转到李某账户。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7年10月张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时以该6万元属于夫妻共有为由而要求分割。 分歧 对于男方婚后给付女方的彩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 财产,出现了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彩礼的性 质为赠与,赠与给付时间是在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 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该6万元应该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 妻共同财产。因婚约而给付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彩礼给付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男方对女方和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身份性质,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特殊民事合同,不同于一般赠与。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 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其次,彩礼这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与一般民事 赠与合同不同。 其性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赠与出发点不同。 一般民事赠与合同具备 单务性、无偿性、诺诚性特征,而因婚约给付彩礼对人身有很强的依附性,并不当然是无偿的。它体现了男方缔结婚姻的诚意以及对男方对女方家的经济扶助的目的,与一般民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着显著的区别。 第三,赠与合同生效要件不同。一般赠与合同双 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后即生效。因婚约给付彩礼以婚姻关系的缔结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四,法律关系不同。一般赠与仅为当事人双方 纯安为财产权利转移而设立而因城约给付平刻们在特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而且,依据“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这一内容,“条件”在解释上应该包括“默示的条件”。因此,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目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就是婚约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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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1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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